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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 135 号建议答复的函
2026-03-10 21:33 来源: 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打印

关于王美新代表提出的“修建卜史渡口东岸托东码头和候船亭的建议”(第135 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托东渡口自建成使用以来,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09 号)、《海南经济特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0 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 9 号)、《内河乡镇渡口建设有关技术标准暂行规定》(交水发〔2014〕206 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扩权强区工作的有关要求,渡口的设置及管理职责主要由镇、区两级承担。渡口所在地镇政府应按规定由向区政府申请渡口修复建设的相关资金支持。2024 年 11月 12 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函》(海交函〔2024〕285 号),要求各区政府组织镇政府、区级相关部门等单位做好渡船、渡口以及渡口附近水域、周边衔接路段的巡查维保工作,及时修复遭台风、强降雨等自然灾害破坏的设施设备,提高渡口设施设备的安全水平。

二、按照《海南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建规〔2022〕19 号),农村水路客运建设项目范围包括渡船更新、改造、维护,渡船安全设备设施、监测监控设备的更新改造、维护,渡口更新、改造、维护,渡口安全设备设施、监测监控设备的更新改造、维护以及渡口和渡船应急能力建设、“三基”能力建设等,可申请涨价补贴资金予以支持。该项补贴属于省级补贴资金,以当年度省级的具体分配方案为准,单个项目申报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总费用的 60%,且申报项目必须在资金申报年度内完工或实际投入使用。渡口修复建设在农村水路客运建设项目的支持范围内。待区政府、镇政府启动托东渡口修复建设工作后,我局将积极争取省级补贴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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