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3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航局)是主管全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工作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海口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市交通港航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政策措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
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本市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交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负责本市交通运输港航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负责提出本市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监督管理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专项资金使用;负责港口行政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市农村公路、水路建设的市场监管;负责农村公路县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职责;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市港口、航道和港口岸线使用的管理工作;统筹邮轮、游艇管理和产业发展。
(六)负责本市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和城乡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含网约车)等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
(七)负责指导本市交通运输港航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八)负责交通运输港航行业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行业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优化行业结构,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九)负责本市交通运输港航行业招商引资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负责本市国防交通战备工作,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市交通港航局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市发改委承担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第四条 市交通港航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制定和实施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卫及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访、保密、财务资产、内部审计、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宣传及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督查督办、维稳等工作;监督管理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专项资金使用;统筹做好定点扶贫和乡村振兴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老干部服务、人才和群团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系统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工作。
(三)综合规划科
负责组织编制公路、水路、港口、交通枢纽和场站等发展规划,统筹衔接“五网”规划,拟订公路、水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审查、报批等前期工作;负责港口建设使用岸线的初审及上报工作;负责交通运输业发展统计、运行和分析工作,起草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计划和报告,并指导实施。
(四)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授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送达行政审批决定;协同有关部门完成联审、联办事项;组织或参与相关会审、评审和勘察认证工作;负责政务窗口的接待、咨询工作;负责交通行业行政管理“放管服”和营商环境工作。
(五)政策法规科
负责交通运输港航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监督检查执法的有关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对本系统执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等工作;负责本系统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地方交通运输法规草案,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咨询和协调工作;负责交通系统依法行政、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禁毒和扫黑除恶等相关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听证等工作。
(六)建设管理科
负责公路、水路、交通枢纽和场站等交通工程建设的市场监管工作;负责交通工程项目招投标、实施过程中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交通工程交(竣)工验收和决算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县道)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乡(村)道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指导公交场站和公交站亭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
(七)综合运输科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协调本市道路、水路及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的诚信体系、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行业信息化建设、科技开发应用、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质量兴市、节能减排、春运、招商引资、涉外合作交流等工作。
(八)公交客运管理科
负责城乡公交客运、出租汽车(含网约车)等客运行业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公交客运线路的规划开辟、调整和变更工作;负责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更新工作;负责客运停车场(站)的管理;监督公交、出租客运行业经营秩序、服务质量;组织协调重大节庆、赛事、会议和特殊天气条件下等公交客运保障工作;配合拟订城乡公共交通行业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九)物流货运管理科
负责道路货运、危险品运输、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行业市场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物流发展工作,拟订本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并做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协助做好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工作;负责协调邮政、快递业务;联系协调铁路、民航部门。
(十)水运港口管理科
负责水路运输市场和港口航运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水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工作;负责港口设施安保和港口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邮轮游艇发展相关工作;监督港口经营秩序、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工作;负责港口行政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配合港口口岸和水域开放工作。
(十一)安全监督科(交通战备科)
负责组织拟订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和预案并监督实施,牵头处置行业突发事件(事故),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监督检查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交通行业防风、防汛、防旱及反恐的工作;协调重点物资运输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承担本市国防交通和战备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港航局行政编制 37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科级领导职数 24 名,其中正科级 13 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总工程师各 1 名),副科级 11 名。
第六条 市交通港航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6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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