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及《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海府规〔2023〕3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五)车辆所有人为个人,该个人《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之规定,现对有以上情形的车辆(明细表详见附件)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明细表
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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